(三)外资 外资,即国外资本,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资本。从总体来看,外资对我国经济既有积极作用,也有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意见》提出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是要提高国有企业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典型案例外资并购对国有品牌产生打压——以南孚电池兼并为案例 20世纪90年代,由于中国传呼机行业的高速发展,南子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1999年,在南平市政府招商引资的要求下,南孚与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合资。该公司下属鼎晖公司联合荷兰国家投资银行、摩根士丹利、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一起与中方上述股东在香港组建中国电池有限公司_其中,外方持股49%中方持股51%,新成立的中国电池有限公司掌握了南孚的绝对控股权: 1999年年底,华润集团百孚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造成巨额亏损,被迫向摩根士丹利出让了中国电池有限公司8. 25%的股份,并将另外20%的股份转让给了基地建设福建分公司。2001年,基地福建分公司将此20%的股份以78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了富邦控股公司,之后又被其以150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摩根士丹利一2002年,南孚在香港上市计划破产,南平市政府将持有的中国电池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以1000万美元转让给外资股东。 至此,中国电池有限公司的72%股权已经掌握在外方手中。 数轮转让之后,摩根士丹利、鼎晖、新加坡投资等外资以4200万美元的代价拥有了南孚72%的股权。2003年,外资股东以1亿美元的价格,将所持的中国电池72%的股份出售给美国吉列公司。2003年8月11日,美国吉列公司宣布,已经买下南孚电池的多数股权,南孚成为了其子公司,从此,吉列在中国的最大竞争对手消失了。 1.参与方式 (1)“引进来”。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改制重组、合资合作的方式把外资“引进来”,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改制重组。改制重组包括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部分改制是指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外资既可以参与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也可以参与国有企业部分改制。 合资合作。合资合作也是国有企业引入外资的重要方式。通过合资合作,外资能够顺利进入更多的行业和领域,国有企业则可以充分利用国际市场、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和要素。 典型案例两岸企业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赢发展 2010年9月29日,东风汽车公司董事长徐平和台湾裕隆企业集团量事长严凯泰代.表合资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标志着东风汽车公司与台湾裕隆企业集团关于东风裕隆项目的合资合同正式签订。 东风汽车公司和裕隆大陆投资有限公司各出资7. 75亿元人民币,双方各持股50%;项目建设地点为杭州萧山临江工业园区;产品涵盖运动型乘用车、多功能乘用车、轿车及纯电动汽车产品;将致力于发展高端自主品牌汽车事业;合资双方共同注册和拥有“纳智捷”大中华品牌;2011年年中第一个平台的产品可望正式批量投产和投放市场。 (2)“走出去”。国有企业也可以通过海外并购、投融资合作、离岸金融等方式“走出去”,充分利用国际市场、技术、人才等资源和要素。 投融资合作中的境外投融资是国有企业深度融入世界经济,充分利用国际市场、技术人才等资源和要素的重要方式,尽管近些年国有企业海外投融资发展较快,但是整体规模依然很小。海外投融资包括对外直接投资、对外间接投资和对外融资。境外投资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人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境外融资是指通过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为企业筹集资金的行为与过程,这其中的离岸金融业是一种重要的方式。 混改小百科 离岸金融 离岸金融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与该国金融制度无甚联系,且不受该国金融法规管制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 海外并购 海外并购。并购的内涵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购。兼并又称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收购是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海外并购是指在海外进行的并购。从性质上讲,海外并购属于对外直接投资的一种方式,但是是以并购方式进行的对外直接投资。 新闻链接 光明食品集团近年频频出海并购 作为老牌国资企业,光明食品集团近年来频频“出海”寻求并购机会。2010年,光明收购新西兰新莱特乳液51%股权,并与2014年在新西兰单独成功上市;2011年9月,光明收购澳洲品牌企业玛纳森食品公司75%股权;2012年,光明收购法国波尔多葡萄酒出口商Diva公司70%股权,同年,其又联合一家基金,宣布以70亿元人民币完成对英国最大早餐谷物“维多麦”公司60%股份的并购。通过海外并购,光明食品集团获得了企业发展所需的海外资源、销售渠道与关键技术。 典型案例国家电网公司成功收购葡萄牙国家能源网公司25%股份 2012年2月2日,葡萄牙政府正式宣布中国国家电网公司中标葡萄牙国家能源网公司股权私有化项目。在本次收购中,国家电网公司出资约3.87亿欧元收购葡萄牙国家能源网公司25%股份,并购后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葡萄牙国家能源网公司的经营管理。国家电网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谋求与葡方长期稳定合作,积极履行股东职责,通过发挥在电网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综合优势,提高葡萄牙国家电网运营水平,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努力成为欧洲中资企业的典范,树立中国公司在海外的良好形象。 2.安全审查机制 对外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也是国际通行做法。美国早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就确立了外国投资委员会安全审查机制,并于2007年出台了《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审查法》。除了美国之外,其他的很多国家都有关于安全审查的法律规范,不论这些国家实行的是哪种经济模式,也不论这些国家处于何种发展阶段,均会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予以限制。总的趋势是,对外资并购的限制更严格,这似乎是在全球一体化的经济发展态势下,各个国家为了自身利益的应急反应。 中国在引进外商投资的过程中,一直有“重引进轻管理、重优惠轻规制”的倾向。对影响和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吸收外资项目,以及涉及敏感的投资主体、并购对象、行业、技术、低于的外商投资,在进行安全审查和监督等方面还不到位。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是建设开放型强国和对外开放新体制的必要保障。 典型案例中国企业跨国并购遭遇国家安全审查——中海油竞购美国优尼科 2005年1月,美国加利福尼亚的优尼科石油公司(以下简称优尼科)被挂牌出售,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表示了130亿美元的收购意向。4月,美国雪佛龙公司宣布将以总价180亿美元的现金加股票加债务承担方案,收购优尼科。6月23日,中海油宣布以185亿美元现金标购,正式向优尼科提出收购要约。这一公告在业内激起振荡,并在美国引起激烈争议。美国国会于6月30日决议,认定中海油的收购计划可能威胁国家安全利益,要求外国投资委员会对该计划进行全面审核。审核程序的一再拖延,显然成为优尼科董事会接受雪佛龙较低标价的决定因素。7月19日,雪佛龙提高报价,得到优尼科的接受,而中海油维持原报价但仍高于雪佛龙。结果,雪佛龙以总值170亿美元的现金和股份为对价成功收购优尼科。美国对于中海油的审查持续了141天,比“埃克森——弗罗里奥”条款确定的90天的审查时限还长51天,这使得中海油的并购成本大大上升。由于中海油认为无法克服“史无前例”的巨大政治压力,故而决定撤回竞购。 凯雷并购徐工案 2005年10月25日,国际著名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美国凯雷投资集团宣布,其将通过全资子公司凯雷徐工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雷徐工)以2.55亿美元(约合20亿人民币)购买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集团)持有的82.11%的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机械”)股权。同时签订对赌协议,徐工机械在现有注册资本人民币12.53亿元的基础上,增资人民币2.42亿元,全部由凯雷徐工认购,凯雷徐工在交易完成的当期支付0.6亿美元;如果徐工机械2006年的经常性EBITDA达到约定目标,凯雷徐工还将另外支付0.6亿美元,总额为1.2亿美元。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凯雷徐工将拥有徐工机械85%的股权,徐工集团仍持有徐工机械15%的股权。收购完成后的徐工机械将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42亿元人民币。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6名董事来自凯雷徐工,2名董事由徐工集团派出,1名董事由总经理担任,任期4年。另外,根据徐州市政府的要求,凯雷集团作出“保留品牌、在中国注册、核心管理团队和职工队伍基本稳定”等承诺。在此方案未获管理层批复的情况下,有意参与徐工机械并已经改制重组的三一重工集团执行总裁向文波于2006年6月在其博客上发表文章,声称凯雷收购徐工会在工程机械制造业造成垄断,威胁国家产业安全,并提出在此案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被贱卖的质疑。向文波表示,在全盘接受凯雷收购徐工机械方案的基础上,三一重工愿意以高出凯雷30%的价格收购徐工机械,但这一方案没有得到徐工的认同。向文波的文章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轩然大波,对凯雷收购徐工是否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质疑声铺天盖地,迫于巨大的舆论压力,凯雷被迫暂停收购徐工机械。2006年10月16日,徐工机械和凯雷再次签署《股权买卖及股本认购协议》的修订协议,做出五项重大调整:(1)收购比例降至50%;(2)收购价格有所提高;(3)取消对赌协议;(4)董事会成员双方各占一半,董事长由中方担任;(5)保留惩罚性条款和毒丸计划。新方案在获得江苏省和徐州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基本认可与国资委的批复的情况下,仍然未能获得商务部的最终审批。2007年3月16日,徐工集团、凯雷徐工、徐工机械又一次签署《股权买卖及股本认购协议》的修订协议,同日,徐工集团、凯雷徐工签署了《合资合同》的修订协议。根据新协议,徐工集团持有徐工机械55%的股权,而凯雷集团持有徐工机械45%的股权。协议中海包括:“合资公司董事会将由9名成员组成,其中中方5名,外方4名,董事长由徐工集团担任、合资企业继续保持徐工品牌,并帮助合资企业引进发动机、载重车底盘等新项目。”至此,凯雷徐工一案以凯雷集团彻底放弃控股权而宣告进入结案阶段。 (1)国家安全审查政策和法规。2011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初步确立。同年,商务部出台了《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结束了我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空缺的时代。但是,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存在效力层级低、制度不完善等缺陷。在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就《中国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设专章规定了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安全审查的审查因素、审查程序,明确了为消除国家安全隐患可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规定国家安全审查决定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实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决定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由贸易实验区实施,标志着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已经进入试点实践阶段。 政策直通车总原则是,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保障能力,涉及敏感投资主体、敏感并购对象、敏感行业、敏感技术、敏感地域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安全审查范围为: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军工、军工配套和其他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地域;外国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内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自由贸易实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 (2)审查机关。国家安全审查设计诸多产业或者行业,还会设计多方面、多层次的专业信息,所以各国都规定由多个政府部门和机构组成联合办事机构以合作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征求意见稿》建议国务院建立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承担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职责。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共同担任联席会议的召集单位,会同外国投资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 (3)审查标准。国家安全审查标准的确定,应进行综合考量,要立足于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并考虑当前的经济模式、产业结构、产业竞争力、国际关系以及将来的发展前景等因素,平衡吸引外资和 维护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在制度设计上,坚持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资料链接对外国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对重点、敏感国防设施安全的影响; (二)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三)对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我国技术领先地位的影响; (四)对受进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扩散的影响; (五)对我国关键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的影响; (六)对我国信息和网络安全的影响; (七)对我国在能源、粮食和其他关键资源方面长期需求的影响; (八)外国投资事项是否受外国政府控制; (九)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十)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影响; (十一)联席会议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15年1月19日发布。) (4)审查程序。国家安全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阶段和特别审查阶段。《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过一般性审查后,如联席会议认为外国投资不危害国家安全的,应形成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一般性审查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为外国投资可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风险的,应决定进行特别审查,并书面通知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特别审查60个工作日内完成。 |